社会学的理论危机与齐美尔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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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学在对象上的混杂造成了某种理论危机。这种混杂是在学科建立过程中对必要的方法论讨论的忽视造成的。社会学的学科构建过程不必要地排斥了心理因素;作为结果,非心理的社会内容使这样的社会学无法关照到人本身,只能依靠属加种差的分类学来展开。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通过对社会化过程之形式的探讨,强调了对象、方式以及心理机制对社会学的重要性,因此是应对上述理论危机的有利工具。通过对“方式-对象”的联系和对心理机制的现象学强调,齐美尔既强调了经验对知识的重要作用,又强调了基于心理,但在人际层面完成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联系。齐美尔的方法论基础因此成为反思社会学诸理论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方法论 心理机制 社会化过程之形式
作者| 王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讲师,斯特拉斯堡大学欧洲动态实验室(UMR7367)客座研究员,博士。
(摘自《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P176-187
自然科学自17世纪起的先行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产生了多种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这些影响中,虽非最显著但很关键的一个就是:科学图景自身的划分,或者说学科的类型化,往往依赖于研究对象所被观察到的“本质”,这种本质是寓于作为对象的物体自身的属性,对其的观察则按照相似性的程度来展开。这种类型学观念直接来自于生物学在近代广为采用的属加种差逻辑:人们首先依据对象的相似性划定属差,再在属内按照差异性划定种差。相加后就有了某个对象的系谱学定位。支撑分类过程的则是以观察和实验为主的实证方式。以机械体为对象的研究造就了物理学,以有机体为对象的研究生成了生物学,等等。与此类似,交叉学科也必须建立在对象的交叉属性上,如生物化学。社会科学诸学科也习惯性地因循这条来自自然科学的规则:经济学就是以人的经济活动作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政治科学就是以政治活动作为对象的社会科学,宗教活动对应宗教学,等等。属加种差的分类学原则背后,是冯·赖特所称的“实证主义主旨”预设:1)不同主题的学科在方法论上是统一的;2)自然科学尤其是数理物理学向包括人文科学在内的科学提供标准;3)因果性就意味着对普遍法则的寻求。
社会学也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但大多数时候表现为代价而非成就。其结果是,在社会学内部出现了两种具有明显问题的研究倾向。第一种倾向过于自负。它首先将社会看作对人所处的世界进行抽象思考后生成的一个观念,进而成为社会学这门新兴科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政治、法律等诸范畴自然地成为这个整体社会观念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事实上取得了社会科学之总和的地位,其他社会科学分支学科只是社会学的子学科。而一切对人及其环境设置的思考,都成为了社会学思考。
第二种倾向相反过于谦卑。考虑到社会本身的复杂性,这种倾向首先将其他较易确定的对象——或许是因为那些对象的单一性和同质性更好地满足了属加种差的逻辑——交给诸如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然后将“剩下的”称为社会学。在这个意义上,对社会的定义实际上依附于英美社会学传统将社会与国家对立之后形成的市民社会的定义:“社会科学中存在的极端扭曲的分工观念……认为,社会学所要研究的是‘社会’,即19世纪思想家所说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研究被看作是‘政治学’或‘政治科学’的专属范围”。换句话说,社会成了现代人之规范化生存诸范畴的剩余;而社会学则成了现代人对其规范化生存诸范畴之剩余的规范化认识。
在自然科学中,由于主体直接作用于它的对象,因此按照对象进行学科划分的原则是有效的;但在社会科学中,由于对象和主体之间关系复杂且相互交织,对同样原则的照搬就导致了上述两种错误倾向的出现。
研究对象问题一再引起争论的背后是“社会学应当如何展开”的基础问题。从仅以描述各自方法论的方式来悬置争议的涂尔干和韦伯,到试图调和对立观点却使自己处于尴尬境地的帕森斯,对象差异成为方法论差异的表现,并导致了如卢曼所说的“社会学的理论危机”。
事实上,从社会学的古典时期开始,齐美尔对这个话题的思考就非常重要但却长期被学界忽视:限定了社会学的并不是对象,而是对象和方法的联系。
首先,社会学的独特性不建立在它所考察内容的特殊性上。齐美尔在《社会如何可能》中通过关于画的例子很清晰地揭示了学科和对象间的不对称。从史学或美学目的出发,人们可以研究一幅画的价值。在此情况下,作品的史学或美学意义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而观察者和其他个体的心理因素在与作品的联系中——因而也是与创作者借由作品而形成的联系中——起到某种重要的意义。一幅画在这时的意义首先是,自我和他人通过这幅画共享了某种感受。之后,从这个共享的感受出发,人们可以在作品和它所体现的史学或美学事实间建立逻辑联系。但同时,一位自然科学家同样可以以别样的科学目的研究这幅画。从一开始他就不会对对象的心理事实感兴趣,而是注意更接近被界定为真实的那个质。回到问题本身,既然并非是一个对象对应一个学科,那么对于社会学来说,从对象角度出发并不能得出关于学科门类的专属分类。
这个问题在社会科学内部表现的比在自然科学内部更为严重。由于根本不存在不涉及经济、法律、宗教、历史等因素的社会,社会学所考察的现象或现实,同时就是经济学、法学、宗教科学或史学所考察的那些现象和现实。齐美尔认为:“(如果说社会学)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人必须被理解成社会存在这个事实上,且社会是所有历史事件的向量,那么它并不包括任何已有学科尚未研究的对象,它只是再现了对这些学科而言的新途径,和一种新的科学方法,正由于这种方法对所有问题都适当,所以社会学并不是一个自为的科学。”
而在方法论角度上,他宣称,无论针对物质的还是心理的方面,无论是整体论意义的社会,还是个体的零散分布之和;社会学都不以自成的社会为对象。整体论观念下的社会无法在功能主义意涵之外提供社会存在的意义;而在方法论缺陷之外,整体论式的社会观念首先由于无法真正联系具体的社会现实而是根本错误的:社会无法成为真正外在于人及其行动的整体,任何被整体论评价为“社会”的因素同时也必然是关于个体人的因素。这意味着,社会不是纯粹的“物、内在的力或外在的社会事实”;而只是群体观念图景之下的存在。人们只是对现象中的人与自然的某些方面进行把握,并按照某种类型学划分,来现象性地将其中一部分因素之和称为社会。整体论只是人为地将现象实在的某些方面进行“提纯”或限定,却同时忽视了在这种“提纯”过程中,主体和对象相较于自然科学都要复杂的多。其结果是,对象这个课题成为了社会学的问题。
因此,对象和方法的有机联系才能确定一个自成的社会学。它使社会观念与个体或自然得以互相区分,并在科学分类中给出社会学真正的角色。
社会学所观察之物因此处在两个层次上。首先,相较于其他科学,社会学所拥有的就是日常的那些内容;这个领域的研究不致力于研究特例或被人为发明的因素。相反,它建立在对社会生活的日常和内生因素的把握之上。其次,仅指出第一点还不够,必须掌握一种适当的方法,使日常之物转换为社会学的对象。个体或社会,各种商业、宗教或生产行为等具体现象,以及经济学、政治科学、史学等科学所共享的那些内容,都只是社会学的“未加工”对象。这些内容需要一个方法来联系,以使社会学相较于这些未加工对象,可以确定一个“纯粹”对象。因此,“齐美尔的所处位置是明确的:纯粹社会学是一种思考‘什么是社会的’的方式,是限定一种探讨领域,是一种视角。它指明了对建立于一种社会生活的形式,和同样这些社会存在的内容之间差别的构建。”
对象问题的核心因此实际上就是方法论问题,必须建立一种合适的视角来思考具有如下特征的社会:首先,社会并不真正与组成它的个体相割裂;其次,社会也从来不是零散分布的若干单位或个体的简单数量之和。“在社会中存在复数意义上个体间的相互行动。这些相互行动总是受特定的驱动或为满足特定的目的而产生。欲望、宗教或仅仅是舒适性的驱动,维护或反对这样的驱动的目的,游戏或财富、帮助、教育等的占有,以及无尽的其他,为了、与或反对他人的行动,这些都使人在和他人相关的情形中进入与他人联系之下的生活,就是说,他创造了基于他人的影响并受其影响。这些相互行动意味着个体的这些驱动和这些根本目的的向量构建出一个单位,或者说一个‘社会’”
构建了完整社会单位的,是处于相互和有机过程中的个体、他们的冲动和目标。齐美尔眼中的社会从经验意义出发,其中“完整单位”的提法已经潜在指向了“交互”意涵。如果不是存在一种交互性使各个组成部分彼此连接,所谓“完整单位”就会分离为数个机械部分而不再有机“完整”。社会的完整单位的提法潜在意味着组成部分间的交互性。
人的心理来源、冲动、旨趣和其他心理活动在齐美尔笔下是最根本的行动来源。一方面,它们是社会生活中人之存在的最根本单位;另一方面,它们并不是通过对其存在状态的原因来解释——那将是心理学的任务——而是通过对这些存在的表现进行观察而进入社会学。这些实践中可被观察的心理因素构成了社会和社会学最基本的内容。与涂尔干相反,齐美尔将个体心理机制看作组成社会学对象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必须同时强调,构成社会的这些心理因素也还并不是社会学直接和立刻的对象。这些心理因素仅在同步整合/对立的相互联系上才进入社会学研究。心理因素如果要构成通过经验可感知和观察的社会,就必须籍由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社会化过程。
社会化过程指:原本孤立的个体以多种方式通过它建立了相互间的联系。这些联系既可能是基于合作的,也可能是基于冲突的。在时空网络中,自然在其自生性中向人提供了生存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这一事实也同时提供了人们相互之间建立彼此关系的能力。同时,既出于个人本能也出于社会需求,人具有与他人交往的意愿和能力。那么,人就以理性和意愿的双重手段符合了先天提供的交往可能性,并因此向个体提供了无尽的共同生活的能力和可能。社会化过程因此“有无限的形式和多种实现方式,在其中,个体构成了旨趣的单位——基于意识的或物质的、瞬间的或持续的、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这些旨趣作为动机理由或目的期许——在其中,这些旨趣本身也得到实现。”齐美尔将社会化过程之形式(以下简称形式)看成个体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媒介。同样,形式还是某项具体实践和关于它的抽象认识之间的媒介。形式内生于社会和人之存在,因此是社会的现象本体,或者说,社会的存在本身。
齐美尔基于当时的知识传统习惯性地使用“形式”一词,却与康德“形式必须在与具体经验性质料相分离时才有可能”的形式观念相对立。齐美尔的形式描述了一种人的独特范畴或者关于这个独特范畴的观念:通过形式,不同的个体在社会现象中相互-行动。一方面,个体并非某个整体社会的功能组成部分,因此相互-行动区别于共同行动,前者更为强调个体以各自意愿为出发点,并在“对于自我”和“对于他人”两个维度提供行动效果。另一方面,相互-行动强调了动态的社会化过程。人通过互动不停地对其所处的社会联系进行调节,形成了永恒的动态过程。其结果是,形式因此要么是社会联系本身,要么是个体处于其中的社会联系所发生的情境——它并非单纯的社会环境,而相反是社会存在本身。归功于这些联系和情境,个体性不是个体的孤立状态,而是个体在社会场景中的联系状态。同样,对形式的研究也并不违背对客观性和群体性目标的追寻。由于形式既是本体性的社会机制,又是认识对其的正确把握,因此,它提供了克服纯粹主体性而通向“相对客观的”和“相对群体的”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齐美尔的形式观念因此指出了其方法论首要原则:人之经验是社会和社会学的来源。经验并不意味着纯粹个体维度的应激以及应激在认知中的储备,而是指向人的社会本能:基于对所经历事物的认识进行行动选择并在下一次与他者的交往中评价行动效果,人以共情或说共同经历的方式来理解他人。经验因此首先指向个体的内部与外部之间通过时空网络的无限往来。在实践中,个体那种并列摆放的潜在状态就通过形式被转化成相互关系上的向量。行动者之间因此总存在状态上的共生性和机制上的交互性。社会学家瓦蒂尔因此解释道:“共生性假设每个行动者认为,他人认为如果在此时此地交换相互位置,每个人都以同类型的方式看待世界;交互性使得无论什么特定的生物设置,互动者都以同样的经验性方式进行对所处情势条件的选取,换句话说,行动者对发生了什么的看法是一致的,或者说对所处情形的定义是一致的。”
基于实践,形式过程使复数意义的个体得以结成互动联系,社会从中生成。社会学因此通过对形式的研究来建立对社会现象和人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人与社会经验维度的社会学与纯粹的形而上学相区别。但同时,社会学的经验属性不意味着它必须(或只能)将注意力放在世界中个体的孤立的经验行为之上。相反,由于形式通过旨趣等心理因素对行动中的个体和他们的共同活动进行了重组和联系,社会学并不陷入“局限于对心理因素进行主观描述”的心理主义和由纯粹主观性带来的唯名论陷阱。通过形式,社会学完成的是从主体认识达到存在之客观呈现的过程。一方面,这否定了将社会当作纯粹主体认识产物的唯名论,另一方面,这也否定了将社会当作不涉及精神的外在机械实体论。
社会化首先是社会存在的实现过程。此外,对于作为科学门类的社会学,必须通过对这个过程的研究来把握社会本身。相比之下,涂尔干也试图通过功能来研究社会化过程的角色。但对涂尔干来说,诸如劳动分工等社会化过程只是某外在实体的功能。劳动分工使人相互区别并获得其独特的社会角色,进而推动社会向更复杂的形态演化。至少对于涂尔干来说,这背后隐含着进步主义的乐观倾向。但事实上分工首先是一个社会自然的工具;社会则是更为根本的一些力或规律。齐美尔则认为,社会化过程是自生和自为的这一事实并不说明社会是自成的。对社会化过程的功能研究有助于理解其在社会中的运行机制,但这并不能否认如下事实:社会化过程在个体及他们之间是自生的。功能主义只是将社会化这个自生和自为的角色变成了一个纯粹的认识工具,用来满足某个外在并被假设为高于人的原因,这样的原因根本就不存在。
现在可以明确地得出齐美尔社会学的独特对象了,这就是形式本身。形式意味着实践和研究的联系,以及由实践中的形式所凝聚了的那些内容与社会表现出的整体模态和趋势之间的联系。“在所有已存的社会现象中,内容和社会形式构建了完整的具体现实;社会形式不能不与联系到所有内容的存在发生关系,就像空间形式不能不与以它作为形式的质料发生联系。相反,如下才是所有社会事实和存在的因素,与现实不可分割:一边是旨趣、目的或动机,另一边是形式、个体间相互行动的模式,通过它或以它为形式,内容成为了社会现实。”
形式与普遍法则不具可比性。普遍法则或者说定规法则意味着公式或模式与由它所揭示的事实间的普遍、先验、排他的关系。形式则并不是无视时空网络而超验永恒和普遍有效的。在这个意义上,齐美尔断言,没有哪个形式可以覆盖所有的社会形态。形式并不是某种力或某种实存,而更多的是一种有效联系了人的关系和方式。不对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环境和他们之间的联系网络进行把握,就不能把握形式。此外,将形式当作一个认识方式,又暗指了一种独特的社会学方法。形式与法则不具备可比性这个论断因此反对社会学上法则式的解释。
按若干给定的形式而完美分化的社会并不存在。那么,不同形式间的因素就不是严格划分和清晰互斥的。现实生活中,个体或某个社会单位同时是若干形式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一个形式与其他形式并不是平行的而是相互交织的。形式研究的系统性并不意味着在格式化和结构化之上的完备性和作为其结果的公式化研究,而是意味着完备的情境研究。
此外,齐美尔对实证主义的反对,还在于后者与功能主义思想的联系。对社会来说,情况则根本不同。区别于蜜蜂或蚂蚁的“社会”,人类社会中的个体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这确实作为效果产生了某些功能,比如面对自然时的生存或社会维持等。但首先,个体行动的目的是每个个体自身的生活,而并非功能性的生存或社会维持。这意味着,社会的创造并非依据某外在于个体的目标,而恰恰就是个体间相互关系及其效果。个体只间接地向社会提供其行动和与他人互动的影响;功能则只是他的行动和互动在后天意义上的效果。当然可以考察社会中个体的功能,但对于其自身的存在,这个功能只是效果而非原因。
“必须针对构成社会的所有主要关系和互动来开展工作,要针对群组的划分方式、限定方式、阶级构成、社群、次级群体,要以社会互动嵌入了对象自然的、个人的、意识中的独特整体的方式,并要基于分类、发展和等级角色,要开展以个体‘表征了’全体。虽然与其他门类共享来自于日常的直接内容,社会学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化过程之形式,因为对象意味着直接内容和社会学独特的形式方法之间的内部联系。其最大特征因此在于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相比明显具有差异的对待直接内容的方法。当社会学家致力于关于社会的科学时,并不能将社会仅仅当作一个总体对象,或者“致力于研究什么‘在社会中’或‘与社会一起’发生,(相反,必须注目于社会化的形式和模式以及个体在其中的交互关系。)不能将抽象的形式当作是社会化过程的原因,而应将其当作社会化过程本身;社会,在社会学可以使用的意义上,就因此要么是形式,是以形式为模式的类型化的抽象普遍观念,要么是这些行动的形式的附加。”
如此,才能把握齐美尔关于社会学的“社会科学之几何学”比喻。社会学不提供对新内容的研究,而是以一种新的方式看待已有之物,并借独特的方法论来形成自己独特的对象。几何学对应自然存在,社会学对应与人相关的社会存在,这两门科学都致力于对原初和经验质料进行抽象化的形式研究,并通过抽象过程提供形式上的理解和阐释。提示了社会学的独特性的,并非它所观照之物,而是眼光与所观照之物在现象上的重合。形式并不致力于普遍意义上的法则,形式本身就是一个正在演进社会中的过程。社会学致力于理解这个过程及其中因素的运作。至于个体,由于他直接关涉于生活中的多种形式,他本人也通过对这些形式的研究来部分得到揭示。对社会个体的理解——这与对抽象的纯粹个体的理解并不完全是同一回事——只能通过形式研究来完成,形式联系了外部世界和个体所具有的社会联系。如此研究的重点在于最细致的和最根本的心理因素,因为正是这些因素在互动过程中反射回自身,在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个体性之下塑造了心理存在意义上的个性。
由于形式在实践中并不直接可见,必须追问:“对形式进行把握的标准是什么?”齐美尔认为,每一个形式背后都有一个支撑它的心理机制,一个处在更深层次的旨趣、动机、理由等。把握一个形式因此意味着同时在作为行动内部冲动的心理机制上,和作为行动效果的人际互动上,把握个体的心理机制。
所以,不考虑个体或个体间的心理机制就无法研究形式。某种意义上,形式就是社会个体所具有的目的、动机和旨趣,它深入地植根于阐释了个体“沟通和交往”的个体精神上;形式又同时是个体间沟通和相遇的表现。个体同时具有独立和交往的二重状态,这构成了个体和他者间的关系,社会也得以可能。从柏拉图到康德一再出现的傀儡戏类比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考虑心理因素和心理机制的社会观念。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只能服从外部存在的制约,人成了真正的玩偶。
为此,必须避免将社会的构建建立在对个体心理机制的排斥之上。社会不是傀儡背后的主人,而是主客体之间的桥梁。个体在其行动中,首先带有相互联系,这些联系既保留了每个个体心理因素的重要性,又将这些个体当作创造了外在于他们的社会的主体。社会或社会化首先意味着主体和对象间的联系。
在具体的理论设置中,齐美尔也非常强调他者的角色。社会联系不仅是自我与其所参与的世界相遇而发生的结果;而首先是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互助联系本身。通过这些联系才形成了生活世界。同样,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联系并不处于个体这个维度,而是处于人际这个维度,它使得客观性可以基于主体性而得出。
社会和历史因此就是社会化过程本身,通过这些过程,且归功于相互联系,个体成为个体“们”。社会化在这个情况下既不是某种囊括了所有社会因素的结构,也不是外部现象在个体上的结果,而是一个自成的过程。“(社会是)以不可计数的不同方式实现的形式,在其中,旨趣——感知的或思维的,暂时的或持久的,有意识或没有意识的,由因果推动的或目的论的——使个体成为一个单位,在它内部这些旨趣得以实现”。
重提齐美尔在《社会如何可能》中指出的社会化过程的三大“先天形式”因此显得非常必要。这些形式是社会化得以运行的先决条件,也同时是社会这个本体存在的基础。第一形式意味着,人不能了解关于对象的所有碎片化细节,而只能通过预先习得的认识以类型化的方式形成预置模型,并在遇到新的对象时,由对象被主体把握了的相似性而将其纳入相应的已有认识类型。“类型化”因此是认识过程的普遍实践(而非实证)逻辑。在个体行动或互动中,行动的主体永远是自成、自为的人。我们是关于我们自己的整全,而不是一个标准化的逻辑或社会机器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个体性指向的是多样性和多元性。我们无法从个体众多的碎片中自动导出个体在康德物自体意义上的本质。但是,存在一个媒介性的现实认识层次。这个层次可以在具体的碎片和普遍认识之间建立联系。这就是类型化过程的功能。通过类型化,人在自身内部形成对他者的把握,而不致陷入关于他者的无尽细节。这种方式不可能在每一次都完美地将个体内化,但在实践中,没有其他更为可行的认识方式。在时空网络中,根据对象个体的类型建立的认识和知识可以完成主体的经验传承,进而塑成抽象的形式知识。知识所传承的并不是关于对象个体的碎片;而是对象被归类于的、再现了他的特征之和的形式类型。
这种认识的构建方式意味着与经验相关的双重运动。一方面,经验是人得以建立知识的唯一可能。从这个角度出发,无论面对的是社会还是自然,所有科学都是经验科学。另一方面,类型化并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实验或实证。它内在地要求类型、概念,和通过共同点而将一定数量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形式。
第二形式意味着,个体既非由社会决定也非决定了社会。通过无尽的创造过程,个体和社会同时成为可能:个体意味着社会性,就像社会同时意味着个体性一样。社会作为个体和生活世界之间的桥梁因此对个体和外部世界同时具有历史或社会意义。“在一个单独的生命中我们活在两个方面上:首先是内部,从主体这个基础出发,但也如同完全不可代替地导向被爱者一样,在他被完全吸收的那个目的的范畴上。”
个体意义指向意志或个人兴趣,而社会意义指向复数意义上个体的共同价值。社会生活因此就是意志/责任、个性/规则、经验构建/形式验证之间的共时往复。社会则既不是个体的心理因素在数理意义上的叠加;也不是处于外部的,以绝对的方式制造了某些逻辑的、人们在其中找不到个体来源的抽象精神的极权统治。
人通过在社会中接受知识和形成认识而是其所是。传统、习俗和信仰标志了一个人的特征,因此谁都无法否认社会对其创造物的影响。但同时,人在“此刻”的社会生活又通过对行为及其中的心理因素的接收反过来生产着新的知识和认识。这一过程又是对自我和社会进行重构的过程。由于个体同时具有的个体意义和公共意义,我们实现了过去和现在的衔接,偶然性和普遍性的衔接。社会同时有制造者和产物这两个功能。社会因此也需要在它本身和个体的生命之间出现一个媒介。形式就处在它们之间,而生命同时包括基础和目的的意义;形式对社会和个体的生命来说都是基础和不可消减的,它也同时表征了社会和个人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特征。
第三形式意味着,个体在其相互行动中生成社会,社会也同时向组成它的个体提供社会角色来占据。社会因此作为一种观念建立在个人和生活世界的融合上。心理因素以现象方式指向事实,这也为客观性提供了可能性。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是人们历史性地意识到社会作为现象而存在。“每个个体看起来都完美地整合到某个社会位置上”这种感受在日常生活随处可被体会到,但这种所谓“完美”是现象而非某个法则给出的。持上述观点的人必须同时意识到,“完美整合”只是人们对独特的社会性现象在观察之后得出的图景。
齐美尔因此特别反对通过某种自然科学式的规律来解释社会。整体论观念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首先将作为对象的心理因素和作为认识方式的心理学方法论进行了绑定,却又无法彻底如愿地在社会学分析中祛除个体心理因素:这是由个体和他们所组成的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决定的。齐美尔指出,心理因素和情感冲动是社会构建不可分离的因素。事实上,正是这些因素解释了个体的社会性来源。这些因素也并不仅仅是可被阐释的;它们的运行首先是社会的必要条件。人利用类型化能力构建社会网络,这种能力并不是外在给定的,而是由人在时空中的存在方式和过程所决定的。最终,在社会网络中,宏观视角看到了社会整体,微观视角看到了无尽的个体;齐美尔则认为,应该致力于展现作为存在的社会如何在一个动态过程中,通过形式同时联系了个体和生活世界。
三大先天形式正好描述了社会构建中这种既充分又必要的关系。社会学家的问题不仅仅是知晓社会如何构建,还必须指出社会为何以及在何种状况下是必不可少的。瓦蒂尔提出,为了理解齐美尔的理论,用知识视角取代旧有的功能主义的认识视角是紧迫而必要的,因为“社会假设,作为主体的个体为了创造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至少分享了一种共同的知识”。就是说,知识指向个体在行动时将三个先天形式作为根本条件所形成的实践中的参与能力。而认识则仅仅指向对自己和他人的行动的工具性掌握。认识视角预设了行动者以包括他人在内的行动对象为工具来实现其行动这一功能,而这并非人的社会状态:人的社会行动当然包括某些策略和功能行为,但人在此之外首先是社会性地存在着的。人的社会性存在先于任何个体的策略行动。这两个观念的差距指向实践意图。实践中,人不仅接受外部社会和他人传递的信息并对他人做工具性的开发,而是首先期许着和他人沟通交流,用以传播信息、形成社群、维系交流,并在非目的性的意义上构建了社会。这就是说,人以默会的方式参与生活并最终形成社会;但如此这般的社会并不是人的劳动产品。瓦蒂尔总结说:“齐美尔解释说他更希望谈知识而不是认识,社会假设了至少是实践的知识,个体运用它来在相互间创造联系。所有对社会构建之条件的分析同时带着认识之模式和社会实现之模式两层意思。揭示的先验条件不光与认识社会的能力相关,它们从根本上触及的是社会本身的存在,更明确地说,社会联系的实现模式。为了可以存在,社会部分地假设了构成它的那些因素,一方面是能力、感觉、对互动关系的感受,总的来说一种社会化过程的知识在场;另一方面是要充分意识到这些因素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占的独特地位,就是说这些联系一方面联系了个体,另一方面又从来没有完美或彻底地联系他们。”
因此,区别于心理学总是将抽象的纯粹个体假定成心理因素生成的场所,社会学则首先将注意力放在心理知识在社会化过程之形式的构建过程中的状态,并将社会的构成本身——不是作为对象的外部社会,而是一种内在知识——当作目标。就是说,齐美尔并不将社会学设置在心理学之上。他强调的是,一方面,社会的构成处在个体、机构化和整体社会的相互行动过程之上;另一方面,这个过程如果没有作为催化剂的心理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样,对这个过程的理解也完全可以借用心理学的理论工具。“并不是要解释表现或动机是如何产生的,不是要揭示产生这些或将这些纳入关系的心理学或神经科学过程,而是要弄清一个行动或关系与和它有某种或然性或联系的动机的联系,并通过它来解释。”
社会学因此自然地与心理学保持距离。在这里,发展两个相互间并不互斥的观点来理解齐美尔社会学对待心理机制的态度是有益的。首先,在社会的构成中,群体心理机制同时占据“理由”和“关系”的中心地位;但是,社会学并不是要将自身限制在心理学层面,而需要一方面顾及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三角关系,另一方面采取一种动态视角。无论在现象意义上还是在知识意义上,都无法抹去心理因素的重要性。“最具方法论重要性的地方,也就是几乎决定了普遍意义上人之科学的原则,就是科学地对待:(涉及)心理事实并不一定就是心理学;即便在我们非间断地运用心理学的认识和规则时,当对每个孤立事实的揭示只能通过心理学的路径时——比如说这就是社会学领域的状况——,方法论中的意图和目的也不一定是面向心理学的,即面向作为给定内容唯一向量的心理过程的法则;而是面向内容和设置本身的。”
心理因素对两个学科起到不同功能。心理学将眼光局限于个体层面,在个体心理运行机制中研究心理因素,致力于建立对心理状态的内生解释。社会学则通过对心理因素的研究,在人际因而是形式层面,研究作为“对象的部分内容”的心理因素。如果个体的理由和意志使其可以面向一个心理目的,社会学上,研究指向的则或多或少是另一个明确区别于自我心理构建的目的:一种人际的心理目的。社会目的只能存在于社会化过程中,由于心理因素在社会内容中体现,且这些因素首先被当作“心理上的”,我们才可以在其中提取出“社会学上”的目的。这个提取实际上造成了学科目的的改变,因此,群体性或“俗约的”心理与作为专门学科的心理学相区别。
由此笔者认为,两个学科的区别既在功能上又在方法论上。一方面,虽然研究的内容都包括心理因素,社会学却是在人际层面考虑这些因素,以至于作为心理学对象的个体心理机制被排除出社会学的构建过程,心理学相反则是围绕这个过程展开的。如果心理学研究心理机制,社会学则利用这些心理机制建立社会学观点。另一方面,社会学的形式方法可使对心理和主观因素的相对客观的群体性理解得以实现,但这种理解面向的是社会性的意义或价值,而非返回到个体上的病理心理学取向。
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也有差别。他认为,心理学致力于研究心理的构建和运行机制,而社会或说人际层面是其不可简化的必要领域,那么,社会心理学所致力于的也是研究“心理的但同时也是社会的个体”在人际联系层面形成的心理构建,因为个体在现实中不可能与这个层面相割裂来独自构建出他的心理状态。社会心理学因此只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作为后者(心理学)的分支,社会心理学总体上与研究心理过程与身体关系的体质心理学遵循同样的序列,社会心理学通过与其他心理系统的联系来研究心理过程。”那么,社会心理学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产生或发明区别于个体精神的所谓社会精神。它只是揭示了心理因素的人际基础或影响。即便存在一个所谓社会精神,也不意味着它高于个体精神并决定个体行为,而只是服务于个体心理的理想类型。社会精神并不是自生的力或存在,而是认识上的个体心理机制之和:它作用于个体构建,这个过程就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同时,它构建了社会化过程之形式,这又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此外,心理学和社会学仅在个体范畴也不具有完全对等的对象。那些无意识因素,虽然看上去在个体层面,却并不是心理学范畴。“齐美尔特别强调的,由行动者持续生产的对构成的影响,它不在其意向中,却——因此处于特别准确的意指上——被称为无意识。”一个社会现象并不能被单纯理解为个体的心理机制及其结果,还同时包括了一些无意识因素及其影响。在无意识之外,客观的机构化影响——齐美尔将其称作客观精神——也影响到个体的心理机制。举例来说,工作分工产生了每个社会阶级的精神,伴随着其艺术和价值,现代科层制,即社会网络的发展,产生了面对个体时机构的无差别对待,等等。这些因素虽都以某种方式与心理机制相联系,却始终不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因此,虽然齐美尔强调了个体心理机制的重要性,却并不意味着他具有纯粹心理学的取向。
齐美尔因对心理因素的重视而被一些社会学家称为心理主义者,其中最尖刻的评价来自涂尔干,以至于后世长时间将齐美尔看作“半吊子社会学家,难称严肃的哲学家”。涂尔干的批评集中在其1900年发表的《社会学及其科学方式》一文中。在密集地回应了齐美尔对心理因素的强调之后,涂尔干表示:“按照这种方法,我们无法在事实的等次间建立关系,就是说无法建立普遍意义上的法则,而没有法则,还有什么科学可谈?”这篇文章事实上导致了两人的决裂,而造成决裂的最主要因素就是二人围绕心理因素所呈现出的方法论鸿沟。但是,将心理因素等同于主观,进而等同于前科学或非科学的范式在今天越来越受到质疑。客观主义在忽视心理机制对科学认识和对象本身的构建这两方面的贡献时,无法回答社会学在祛除方法后造成的对象混杂的局面和相应的理论危机。与此同时,齐美尔的方法论基础既强调了方式到对象的联系,又强调对包括心理因素和心理机制在内的所有因素的广泛联系。“心理主义者”的评价因而是对他的社会学观念的根本误读。对他来说,形式既是个体间的中介;又是现象事实和现象学认识之间的媒介:人既是形式的主体,也是形式的对象。
作为一门学科,社会学对象的独特性必须建立在与方法的联结之上,背后则是必要的方法论探讨。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分享来自于实践的同样内容,却要求考虑人际层面的互动及其影响。
作为一门科学,社会学强调人在个体和人际层面的行动、动机、效果,因而与经验质料、心理因素保持亲密联系,却由于“形式”这一内在要求同时区别于心理学和自然科学式的实证主义或整体论社会学。
齐美尔独特的“形式”设置有助于把握社会设置及其运行中的那些最为本质,最为关键却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同时,对方式和心理因素的强调和对机制主义的排斥直接联系到“理解”这一认识基础。他的形式社会学对从早期浪漫主义者开始,经由韦伯得以壮大的理解范式有直接的推动,相较之下,差异只是次要的。
对心理因素在社会联系上的强调是齐美尔对社会学的直接贡献,却从一开始就被误读。狄尔泰就认为:“不正是我在《精神科学导论》中先于齐美尔宣布,社会的外部组织具有独特科学领域的特征,其中,以心理学视角,我们看到社群规则的联系、依赖和影响在运行。令人遗憾的是,“涉及心理因素就是心理主义者”是一种错误却广为流传的观念。如果说涂尔干因齐美尔对心理因素的强调而将其看作“不怎么科学的”心理主义者,上述狄尔泰的总结也是基于类似的看法。事实上,狄尔泰将心理作为若干社会范畴之一服务于他自己的理论体系,但却从未像齐美尔一样看到,群体性的心理因素本就是社会这个存在的内生因素。
无论如何,这种错误观念更像是一种对世界做对象化处理后的过度简化效果或副作用。为使它得以确立,必须以单纯而清晰的对象作为保证,而给出如此对象的最好方式就是“属加种差”的自然科学类型学,这恰好就是社会学理论危机的来源。事实上,如此观念反过来正好印证了前述齐美尔所强调的先天形式中的第一形式:类型化是人的认识基础,但它显然不是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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